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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立院已經明訂不得體罰 對於學生行為管教,教師無所適從 而縣府又避重就輕的要學校自行訂定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 如此學校也避重就輕的訂定此辦法 是否教師會可督促縣府或自行研擬此法供學校參考 別讓第一線之教師在此法之修訂上所得到的只有無助------
作者︰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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