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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6/6/15 上午 10:48:43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時間:105616日(四)下午1

二、地點:桃園市議會一樓大禮堂【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

三、主席:彭理事長如玉

四、主席致詞

五、來賓介紹與致詞

六、確認與會人數、大會開始

七、確認會員代表名單

八、確認議程

九、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請參閱手冊附件一,P.9~14

十、重要會務工作報告(請參閱手冊附件二,P.15~31

十一、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5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1217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七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

          程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三(P.32)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5年度收支預算表(草案)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1217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七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

          程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四(P.33-35)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5年度決算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532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九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程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五(P.36-42)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4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532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九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六(P.43)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會

 由:審議本會104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532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九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七(P.44-46)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4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532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九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八(P.47-49)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4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532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九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九(P.50)

 法:請通過

  議:


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6/6/15 上午 10:51:05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會

  增修本會選舉辦法第9條第1項部分文字。

  1.依據10410152-15定期理事會議決議。

        2.依據本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104/06/11)決議辦理。

        3.上述會議增修通過章程第12條第2項:「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

          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後,送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3.依章程授權理事會訂定前述主管人員,故增修本會選舉辦法第9條第1項文字為:「本

          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由非兼主任級以上行政職務(學校規模12班以下者除外)

          一般會員中選任之。…」

        4.

條次

擬修正條文

原條文

9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由非兼主任級以上行政職務(學校規模12班以下者除外)之一般會員選任之,並報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監選及指導。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由各學校支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監選及指導。

  請通過。

  議: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會

  由:修訂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請審議。

  明:1.依據1054142-20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第6(修正)、第14(再修正)

          16條第3(新增)、第17(修正)、第19(修正)、第20(修正)

        2.依據1055262-2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第10B案及D案送大會決議、新增

          10條之1並送大會審議。

        3.上述修正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請參閱下表。

條次

擬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6

第六條 專職會務人員上班時間、獎懲及工作要求,由本會訂定之; 專職會務人員請假應於事前完成請假手續;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於一日內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請假之最小申請單位,婚假以日計,喪假、特別休假以半日計,普通傷病假、事假均以半小時計,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專職會務人員上班時間、獎懲及工作要求,由本會組織發展部訂定之;專職會務人員請假規則依照勞委會發布「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明訂請假程序及請假計算方式。

10

B案】: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D案】:原專職會務人員105526日前之年資適用原辦法計算,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105526日後之年資採勞退新制(

專職會務人員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本會應給予該員當年度薪資一個月作為離職金。

B案】(按勞基法第17)

 

 

 

D案】因應勞退新制實施,將新舊制年資分開處理。

 

 

 

條次

擬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10

105526日後新聘任之專職會務人員),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或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由大會決議)為限。

 

按勞退條例 (新制)12條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本會得由大會決議是否優於勞退條例。

10條之1

第十條之ㄧ本辦法之「平均工資」係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辦理,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依照勞動基準法定義,以避免爭議。

14

專職會務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時,

工作一年以上者,給予該員當

年度薪資一個月作為離職慰問

專職會務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時,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予一個月資遣金,未滿一年時依照工作用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時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16條第3

第一項由本會提撥4%之退休準備金,原則於退休時請領。但離職人員申請提前請領時,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亦得發放。

 

 

17

專職會務人員預告終止勞

動契,應於一個月前通

知本會並交接清楚後,始

得離職。

專職會務人員於僱用契

約期間,應於一個月前

通知本會並交接清楚

後,始得離職。

 

19

本會因臨時性、特定性專

案計畫所僱用人員之待遇

及獎金,依其計畫辦理,

並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

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僱用人員於僱用關係

終止而與本會維持繼續性

工作關係時,其工作年資

予以合併計算。

本會因臨時性、特定性

專案計畫所僱用人員之

僱用、待遇及獎金,依

其計畫辦理,並適用

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

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僱用人員於僱用關

係終止而與本會維持繼

續性工作關係契約時,

其工作年資予以合併

計算。

 

20

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十

提案人:理事會

  由:修正本會章程第23條。

  明:1.依據1055262-2臨時理事會議決議。

        2.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條次

擬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23

本會理事會由當然理事及票選理事組成之,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7人與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本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四至五人,與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共七人。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原常務理事計7人,現增加至9人。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十一

提案人:理事會

  由:為因應退休年金改革議題,本會擬籌組「退休年金因應與行動小組」及小組代表人員案,

        請討論。

 明:1.依據1055262-2臨時理事會議決議,贊成組成「退休年金因應與行動小組」。

        2.小組代表9~13(建議名單:羅焜榮、侯香君、彭如玉、林奕均、范姜仲宇、周文壕

          、羅唐泰、葉瑞鳳、蔡南強。執行祕書:朱維立)

        3.「退休年金因應與行動小組」組織與運作辦法(草案),如附件十(P.51),請大會審議

  法:請討論。

  議:


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6/6/15 上午 10:52:08

提案十二

提案人:理事會

  由:本會加入「監督退休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案。

  明:1.依據1055262-2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加入「監督退休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並已於105531日繳交10000元經費。

        2.建議本會響應捐款該聯盟,以利推動「監督退休年金改革」等相關行動之所需,捐款

          金額待收集其他團體之捐款金額數後提大會審議。

        3.

截至目前6/13已繳交加入聯盟一萬元專款團體如下(待續…):

各團體個人捐款如下

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2.高雄縣教師會

3.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

4.全國退休教師聯盟

5.臺灣鐵路工會

6.中華郵政工會

7.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8.花蓮縣公務人員協會

9.雲林縣公務人員協會

10.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

11.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

12.台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13.高雄市公務人員協會

14.法務部公務人員協會

15.勞保局公務人員協會

16.台灣港務工會

17.台灣公路工會

18.交通部公務人員協會

19.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協會

20.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21.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22.新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23.新竹縣公務人員協會

24.宜蘭縣公務人員協會

25.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

26.全國教育退休人員協會

27.臺灣退伍軍人權益保障協會

28.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

29.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30.陸軍軍官學校校友總會

31.全國駐衛警聯誼會會員

32.台北捷運公司產業工會

33、財政部公務人員協會

34、新竹市公務人員協會

一、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66000元。

二、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10000元。

三、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10000元。

四、個人捐款:鍾選勳、李瑞民等各1000元。

        4.行動聯盟參考名錄,詳見附件十一(P.52-54)。

  法:請討論。

  議:

 

 

提案十三

提案人:理事會

  由:訂定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明:1.依據1055262-2臨時理事會議決議。

        2.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十二(P.55)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十四

提案人:新勢國小支會 會員代表 温淑

連署人:高孟琳(內壢高中)、陳俊裕(光明國中)、林秀玲(武漢國小)

  由:不同意1041119日理事會提案五之決議「聘任羅焜榮老師為本會退休部主任」一

        案。

  明:1.1041119日通過聘任案之後,至今10565羅焜榮老師從未駐進辦公室

          處理相關業務,形同虛設。

        2.針對本案決議2:若有駐會,依照專職人員(主任)薪級按駐會時間之比例發給之規定

          ,不甚合理。如此形同退休人員領雙薪。

  法:1.裁撤退休部及其主任一職。

        2.不得動用本會經費以任何名義支給退休人員,做為薪資或報酬。

  議:

 

 

提案十五

提案人:南興國小支會 會員代表 江建新

連署人:徐筱萍(僑愛國小支會長)、黃美雲(中山國小支會)、李堅和(大成國小支會)、黃世賢(中興國小支會)、趙榮華(新埔國小支會)、賴韻如(南勢國小支會)

  由:建立本會電子報審核及發部辦法,提請討論。

  明:1.本會電子報關乎本會立場與形象,立論應兼具代表性與謹慎性。

        2.電子報收報者除會員外,尚包括行政官員、媒體記者、社運團體、公民組織……等,

          故應建立審核制度,確保內容之完整性。

        3.資訊爆炸時代,憂心每日發報恐淪為資訊垃圾,造成閱讀者負擔,應減少次數。

  法:1.除會議報告外,發報內容應經由常務理事會過半決議通過後,始得發出。

        2.因常理會召開次數有限,故應由常理會另成立電子報Line群組,經過半常理同意後始

          得發報。

        3.除緊急或有時效性訊息、即時會議報告外,發報次數應以每週兩次為原則。

  議: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散會


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6/6/15 上午 10: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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