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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12/2 下午 06:58:41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杜靜純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請確認「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無效,請  查照。
說明: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無論學校採取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均應合於上揭規定,合先明。
二、然貴局日前訂定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僅就「代表制」部分規範,不僅本縣教師代表比例為各縣市公告之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比例之最低者,且棄置全體專任教師不顧,恣意剝奪渠等參與校務會議權利之作法,確實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諸原則,侵害教師權利甚明。
三、貴局95年4月7日發佈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其程序及內容符合行政程序法之「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應屬無效。
四、按行政程序法請求貴局確認前項之要點無效。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分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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