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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消息】95.11.21函-有關超額辦法「校長未依校務會議決議」或「逕行使用所謂行政裁量權」說明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221 )


作者︰kelven3536
發表時間︰2006/11/21 上午 10:50:42

檔案下載處→校長未依校務會議決議桃園縣教師會 函.doc 陳情書【附件】.doc

桃園縣教師會  

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2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范姜仲宇

受文者:本縣國民小學學校教師會(分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1121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35

附件: 陳情書

主旨:答覆有關會員反應各校對「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處理方式之疑義,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   近日迭有會員反應,部分學校校長處理有關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之方式,以「校長有行政裁量權」及「因決議不符合校長期待,不理會校務會議決議內容,另行函報等等,已嚴重影響教師權益。

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校長是否對於各校提報超額作業要點之訂定有「行政裁量權」,應視其是否有法律授權?且查相關法令,各校校長對於各校提報超額辦法之訂定,尚無法律授權其擁有行政裁量之權利,若貴校校長仍堅稱其有行政裁量之權利,議請其提出法律授權之依據。

三、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超額作業辦法之訂定攸關教師之權利,是屬「校務重大事項」並應列為「學校各種重要章則」,各校制定提報超額教師作業之要點應提校務會議議決,均應合於上揭規定,合先敘明。

四、   又桃園縣政府府教學字第0950332167號「有關訂定『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請各校經校務會議等決議後函報本府研訂,以符合各校所需,請查照。」,是故,各校應依校務會議決議後函報縣府,若有「因決議不符合校長期待,不理會校務會議決議內容,另行函報」,則該校校長恐將觸犯偽造文書..等相關法律,附此敘明。

五、        因此,學校若未按前項說明之程序,恣意剝奪全體專任教師之權利,將違反相關法律,進而侵害教師權利,建議各校教師會收集相關證據,本會將協助會員提起相關訴訟程序,並附上陳情書供各會員學校使用。

 

正本:本縣國民小學學校教師會(分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附件】

陳情書

○○學校校長○○○未經校務會議議決,擅自變更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之函報內容,已嚴重剝奪全體教師之權益,懇請桃園縣教師會協助相關救濟程序,以維護教師權益。

 

陳情人:(簽名)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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