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最新消息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41 ) --- 【重要消息】95.11.21函-有關超額辦法「校長未依校務會議決議」或「逕行使用所謂行政裁量權」說明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221 )
作者︰kelven3536 檔案下載處→校長未依校務會議決議桃園縣教師會 函.doc 陳情書【附件】.doc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范姜仲宇 受文者:本縣國民小學學校教師會(分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35號 附件: 陳情書 主旨:答覆有關會員反應各校對「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處理方式之疑義,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 近日迭有會員反應,部分學校 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三、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超額作業辦法之訂定攸關教師之權利,是屬「校務重大事項」並應列為「學校各種重要章則」,各校制定提報超額教師作業之要點應提校務會議議決,均應合於上揭規定,合先敘明。 四、 又桃園縣政府府教學字第0950332167號「有關訂定『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請各校經校務會議等決議後函報本府研訂,以符合各校所需,請查照。」,是故,各校應依校務會議決議後函報縣府,若有「因決議不符合 五、 因此,學校若未按前項說明之程序,恣意剝奪全體專任教師之權利,將違反相關法律,進而侵害教師權利,建議各校教師會收集相關證據,本會將協助會員提起相關訴訟程序,並附上陳情書供各會員學校使用。 正本:本縣國民小學學校教師會(分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附件】 陳情書 ○○學校 陳情人:(簽名)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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