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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對國小超額作業要點修正建議表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198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11/17 上午 10:12:42

文件下載→本會對國小超額作業要點修正建議表.doc

 

桃園縣教師會對「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建議表

 草案條文

教師會修正條文

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為協助國民小學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及「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保留

 

應先召開會議,邀各校教評會代表與本會代表參加,重新訂定「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之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減班、廢校、新設學校、學校經營型態改變、調整學區或調整教師員額編制等因素,以致學校教師員額超過編制標準之教師。 

保留

 

 

三、超額教師計算方式如下:(一)學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二)超額教師之計算方式,係以現有教師員額減規定教師編制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扣除退休、辭職、資遣、遷調或其他異動人員)。 

保留

 

 

四、各校提報參加超額教師介聘名冊之要點如下:

四、各校應自訂超額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再依辦法提報參加超額教師介聘名冊。

 

(一)教師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人數超過超額教師數時:依積分排序列冊,積分高者為優先;積分相同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深者為優先;在本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長者為優先;前三項條件均相同者,則以抽籤決定之。

保留

 

(二)教師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人數少於超額教師數時:依積分排序列冊,積分低者為優先;積分相同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淺者為優先;在本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輕者為優先;前三項條件均相同者,則以抽籤決定之

保留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得受保障免列為超額教師,惟當事人自願者不在此限:

保留

 

1.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者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俾利學校行政業務正常運作。

刪除。

「教師兼主任」得受保障?請問「教師兼導師」是否也應受保障?

「教師兼主任」受保障實無法律依據,也欠公平正義,更何況「教師兼主任」領有加給、減課…等多重優惠,再受保障,實難服人心。

2.最近五年內曾指導本校學生參加縣級比賽榮獲第一名、或跨縣市級以上比賽榮獲前三名,未列名次者以優等以上為限,且經教育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者。

刪除。

超額教師保障指導學生榮獲縣級比賽第一名的指導老師,有些冷門項目、球隊,全縣只有3、4隊,每年都名列前矛,若有心保障某些人,只要每年輪流當指導老師就可保障一堆人;又學生自小一到小六有多少老師指導,屆時由誰掛名,將是一番角力;致使校內和諧氣氛全無,全為逢迎拍馬,卯足全力叫教師們情何以堪。

3.三年內屆齡退休之教師。

保留

「屆齡退休之教師」係指年滿六十五歲者。

4.教師領有國內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在有效期限者。

保留

 

五、學校依第四點規定核定教師積分要項如下:

(一)服務積分:

1.年資積分:(含服兵役年資,但不含留職停薪年資)

1)在本校服務每任滿一年給2分。

保留

 

2)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兼任主任每任滿一年另加1.5分、兼任組長每任滿一年另加1分、兼任導師每任滿一年另加0.5分。

刪除

教師不是公務人員為何要有等級加分,對學校的貢獻有分等級的嗎?再言,一般訓練及指導比賽皆為基層老師或科任老師,而主任及組長只要向導師及科任老師宣布既可,甚至有些勞逸不均,辛苦指導的導師或科任老師卻只加0.5分或甚至完全不加分。這樣的加分方法對基層老師而言是不合理的。

2.考績積分:

(1)    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一款,每次給2分。

(2)    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二款,每次給1分。

(3)    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三款,每次給1分。

保留

 

 3.獎懲積分:

1)在本校服務期間曾獲縣政府或學校頒發獎狀或嘉獎每次給1分,獲頒小功每次給3分,獲頒大功每次給9分。

刪除「學校」兩字

修正條文:

1)在本校服務期間曾獲縣政府頒發獎狀或嘉獎每次給1分,獲頒小功每次給3分,獲頒大功每次給9分。

學校頒發定義過廣,是指秩序獎或是校內比賽得獎或是其他運動及才藝表演,由於判定得獎是屬於客觀性,因此建議刪除。

建議本條款應限制「與教學有關」並移列至「其他積分」。

2)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受縣政府或學校申誡每次減1分,曾受小過每次減3分,曾受大過每次減9分。

刪除。

 

 (二)專業積分:

1.研習積分: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參加教育部、桃園縣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其他機構舉辦有關國民教育之教師研習或訓練,每滿一週給0.5分。

修正條文

(二)專業積分:

1.研習積分:(最高10分)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參加教育部、桃園縣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其他機構舉辦有關國民教育之教師研習或訓練,每滿一週給0.5分。

 

2.進修積分: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至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進修教育學分(含推廣教育學分),並取得學分證明書者,每一學分給0.2分。

刪除

 個人已領有研究學術費的加給,並且屬個人部份,對學校而言未有直接相關性幫助)

 

(三)其他積分:最高10分。

各校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得另訂給分項目,且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列入給分項目,若有修正時亦同。

修正條文:

(三)其他積分:最高5分。

各校得另訂給分項目,且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列入給分項目,若有修正時亦同。

明訂「各校給分項目」之通過程序,以符合公平正義。

 

六、經縣內超額教師介聘後翌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或學校在提報超額教師時,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

修正條文

六、超額介聘之教師,爾後申請縣內介聘或超額介聘時,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超額介聘之教師,其新任學校日後如有超額情況時,三年內享有免超額之權益

 避免產生「現職流浪老師」,不要讓弱勢者更加弱勢。

七、學校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審理,審查完畢確定超額教師名單時,應隨即通知該名教師,並於學校公告超額教師名單。

保留

 

八、學校有關教師超額作業申訴事件,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修正條文

八、有關超額作業之教師申訴事件,依教師法得向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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