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為協助國民小學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及「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保留 | 應先召開會議,邀各校教評會代表與本會代表參加,重新訂定「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之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減班、廢校、新設學校、學校經營型態改變、調整學區或調整教師員額編制等因素,以致學校教師員額超過編制標準之教師。 | 保留 | |
三、超額教師計算方式如下:(一)學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二)超額教師之計算方式,係以現有教師員額減規定教師編制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扣除退休、辭職、資遣、遷調或其他異動人員)。 | 保留 | |
四、各校提報參加超額教師介聘名冊之要點如下: | 四、各校應自訂超額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再依辦法提報參加超額教師介聘名冊。 | |
(一)教師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人數超過超額教師數時:依積分排序列冊,積分高者為優先;積分相同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深者為優先;在本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長者為優先;前三項條件均相同者,則以抽籤決定之。 | 保留 | |
(二)教師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人數少於超額教師數時:依積分排序列冊,積分低者為優先;積分相同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淺者為優先;在本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輕者為優先;前三項條件均相同者,則以抽籤決定之。 | 保留 | |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得受保障免列為超額教師,惟當事人自願者不在此限: | 保留 | |
1.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者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俾利學校行政業務正常運作。 | 刪除。 | 「教師兼主任」得受保障?請問「教師兼導師」是否也應受保障? 「教師兼主任」受保障實無法律依據,也欠公平正義,更何況「教師兼主任」領有加給、減課…等多重優惠,再受保障,實難服人心。 |
2.最近五年內曾指導本校學生參加縣級比賽榮獲第一名、或跨縣市級以上比賽榮獲前三名,未列名次者以優等以上為限,且經教育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者。 | 刪除。 | 超額教師保障指導學生榮獲縣級比賽第一名的指導老師,有些冷門項目、球隊,全縣只有3、4隊,每年都名列前矛,若有心保障某些人,只要每年輪流當指導老師就可保障一堆人;又學生自小一到小六有多少老師指導,屆時由誰掛名,將是一番角力;致使校內和諧氣氛全無,全為逢迎拍馬,卯足全力叫教師們情何以堪。 |
3.三年內屆齡退休之教師。 | 保留 | 「屆齡退休之教師」係指年滿六十五歲者。 |
4.教師領有國內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在有效期限者。 | 保留 | |
五、學校依第四點規定核定教師積分要項如下: (一)服務積分: 1.年資積分:(含服兵役年資,但不含留職停薪年資) (1)在本校服務每任滿一年給2分。 | 保留 | |
(2)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兼任主任每任滿一年另加1.5分、兼任組長每任滿一年另加1分、兼任導師每任滿一年另加0.5分。 | 刪除 | 教師不是公務人員為何要有等級加分,對學校的貢獻有分等級的嗎?再言,一般訓練及指導比賽皆為基層老師或科任老師,而主任及組長只要向導師及科任老師宣布既可,甚至有些勞逸不均,辛苦指導的導師或科任老師卻只加0.5分或甚至完全不加分。這樣的加分方法對基層老師而言是不合理的。 |
2.考績積分: (1) 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一款,每次給2分。 (2) 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二款,每次給1分。 (3) 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三款,每次給1分。 | 保留 | |
3.獎懲積分: (1)在本校服務期間曾獲縣政府或學校頒發獎狀或嘉獎每次給1分,獲頒小功每次給3分,獲頒大功每次給9分。 | 刪除「學校」兩字 修正條文: (1)在本校服務期間曾獲縣政府頒發獎狀或嘉獎每次給1分,獲頒小功每次給3分,獲頒大功每次給9分。 | 學校頒發定義過廣,是指秩序獎或是校內比賽得獎或是其他運動及才藝表演,由於判定得獎是屬於客觀性,因此建議刪除。 建議本條款應限制「與教學有關」並移列至「其他積分」。 |
(2)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受縣政府或學校申誡每次減1分,曾受小過每次減3分,曾受大過每次減9分。 | 刪除。 | |
(二)專業積分: 1.研習積分: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參加教育部、桃園縣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其他機構舉辦有關國民教育之教師研習或訓練,每滿一週給0.5分。 | 修正條文 (二)專業積分: 1.研習積分:(最高10分)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參加教育部、桃園縣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其他機構舉辦有關國民教育之教師研習或訓練,每滿一週給0.5分。 | |
2.進修積分: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至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進修教育學分(含推廣教育學分),並取得學分證明書者,每一學分給0.2分。 | 刪除 | 個人已領有研究學術費的加給,並且屬個人部份,對學校而言未有直接相關性幫助) |
(三)其他積分:最高10分。 各校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得另訂給分項目,且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列入給分項目,若有修正時亦同。 | 修正條文: (三)其他積分:最高5分。 各校得另訂給分項目,且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列入給分項目,若有修正時亦同。 | 明訂「各校給分項目」之通過程序,以符合公平正義。 |
六、經縣內超額教師介聘後翌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或學校在提報超額教師時,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 | 修正條文 六、超額介聘之教師,爾後申請縣內介聘或超額介聘時,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超額介聘之教師,其新任學校日後如有超額情況時,三年內享有免超額之權益。 | 避免產生「現職流浪老師」,不要讓弱勢者更加弱勢。 |
七、學校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審理,審查完畢確定超額教師名單時,應隨即通知該名教師,並於學校公告超額教師名單。 | 保留 | |
八、學校有關教師超額作業申訴事件,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 修正條文 八、有關超額作業之教師申訴事件,依教師法得向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