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第20期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30 ) --- 歡迎參加「94年度桃源藝術之美教師創作展」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11 )
作者︰superpower 歡迎參加「94年度桃源藝術之美教師創作展」 活動計劃 文/服務活動組&公關部 一、主旨:為推廣美術教育,鼓勵教師創作,提高創作水準,促進各校老師間彼此交流,增加桃園縣教師的凝聚力,及慶祝928這個屬於老師們的節日,故舉辦活動。 二、參展對象:桃園縣各公私立學校編制內之現任教師及本會會員。 三、主辦單位:桃園縣教師會、平鎮市公所。 四、協辦單位:全民博愛聯友協會、。 六、展出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至10月4日。 ( 9.28下午二點開幕茶會 ) 七、展出地點:平鎮市立文化中心社教館。 八、參展作品要求: 凡摹仿或抄襲他人或有違善良風俗之作品請勿提供。 九、參展類別和規格(每人僅限參加一項): 1. 膠彩、油畫:30號以內,請於作品表面裝壓克力透明板,背面加三合板。 2. 水墨畫、書法:寬不宜超過150公分,長不超過230公分。(含裝裱) 3. 水彩:不宜超過對開。 4. 攝影:不宜超過1平方公尺。(含框) 5. 立體作品:最大不得超過100公分,最小不得少於30公分,重不宜超過30公斤。搬運時須裝箱,展覽時能放置穩當,不易受損為原則。 十、參展辦法:參展者請詳填「參展者資料表」(共1頁),並依下列規定提供資料,以利本會作業: (1) 參展者應於申請表上詳細填寫個人資料,並於簽名處簽名、蓋章(資料未詳盡者,恕不予受理)。 (2) 將作品照片黏貼在參展者資料表上,並詳填作品之類別、尺寸及題目。 (3) 參展資料、照片等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未備齊資料且資料不全者,本會將不予受理。 十一、作品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月19日止,請包含參展者資料表一併送達。 十二、資料表寄件地址:桃園縣教師會 收 320 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十三、作品收(退)件日期:於期限內將資料表寄回本會且參展資料符合者,本會另行 通知收(退)件日及地點。 十四、凡參加展出者,本會贈送感謝狀一張,以資紀念。 十五、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 94年度桃源藝術之美教師創作展參展者資料表
※資料未詳盡者,恕本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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