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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4/30 下午 12:38:57

聯合新聞稿

打壓工會,天理不容!

抗議!縣府打壓「優良工會」!

一手頒獎,一手打壓?

桃園縣政府行政團隊豈患精神分裂症?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獲選為桃園縣政府102年度【優良工會】會務評鑑【優等】,並於今天(102430)上午接受表揚。此次獲得會務評鑑【優等】的【優良工會】,全縣計共12個工會,實屬難得,而該會是本次受獎工會中唯一以教師為主的工會,不僅在桃園縣的優良工會表揚中是第一個,恐怕也是全國第一個!但這樣的喜悅,背後卻隱藏了一個諷刺的事實---桃園縣政府勞資局所認定的【優良工會】,卻遭教育局蠻橫打壓!

 

聽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遭打壓,各工會團體皆出來聲援,利用桃園縣政府430日慶祝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上遞陳情書,並於現場拉起【「抗議縣府打壓「優良工會」】之白布條,呼口號,表達憤怒與抗議!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莊福凱、全國自主工聯會長陳德亮表示:因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長期監督並揭發桃園縣政府教育政策弊端,所以桃園縣教育局長吳林輝於去年(101年)86日發函,要求各校與工會約定會務公假時,應依該局所設定的條件「以2個半天為限」,該函內容明顯逾越法律授權,目的是要箝制各校校長,企圖透過各校校長之手,以達到「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工會法35條)!這種刁難會務公假的手法,已危及工會安全,其目的就是打壓教師工會!

 

桃園在地聯盟召集人古梓龍及總幹事潘忠政更表示:桃園縣長吳志揚身為法律人,竟然放任桃園縣教育局逾越法律授權原則,伸黑手打壓教師工會!

 

102430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有兩個行程要跑,上午參加表揚大會,下午堪稱是「霸凌會議」!

 

全國自主工會執行長朱維立指出:兩份公文皆是以吳志揚縣長為名義所發,但430日下午的會議公文,美其名是要談教師團體的會務公假,但【開會的日期】,事先並未徵詢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而【邀請的成員】,桃園縣政府自行邀請了一大堆人,卻沒通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也可以邀請其他人參加,這種陣仗,顯然不對等!明眼人都知道這是某種形式的霸凌!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莊福凱、全國自主工聯會長陳德亮及執行長朱維立、桃園在地聯盟召集人古梓龍及總幹事潘忠政共同表示:吳志揚縣長一手透過勞資局頒獎肯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優良工會】,另一手卻放任教育局刁難該會之會務公假,以達到打壓的目的!令人不得不懷疑,是否吳志揚縣長所領導的行政團隊患有精神分裂症?否則怎會做出如此兩極的作為!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彭如玉表示:面對打壓,仍會繼續執行監督教育政策與揭弊的任務,但為了維護工會的尊嚴與生存,將透過慶祝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中陳情與抗議,以突顯桃園縣政府打壓教育工會的惡劣行徑!大會結束後,各聲援團體亦將不定時持續發動陳情、抗議,直到桃園縣長吳志揚要求教育局停止打壓教育工會為止!

◎新聞稿共同發起單位: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全國自主工聯、桃園在地聯盟、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2.4.30

◎新聞聯絡人:

莊福凱(桃產總理事長)0937-967004、朱維立(全國自主工聯執行長)0981238732

潘忠政(桃園在地聯盟總幹事)0972117081、彭如玉(桃教產理事長)0952461367

 

工會法

第 八 章 保護

   35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36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第 十 章 罰則

 

   45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46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勞委會回覆會務公假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您好:10176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故依規定工會如認為其理事、監事有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必要得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至於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則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處理。

另查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係指團體協約一方當事人具上開身分者,於團體協約簽訂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可,台端所提一方當事人雖為公立學校,惟如非簽訂團體協約,當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於簽訂前取得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可。台端如仍有疑義得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電洽本會02-85902866洽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其他縣市教師工會會務假,政府是給假也給錢;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不拿政府一毛代課費,但桃園縣政府卻連公假都刁!】

1. 『彰化縣』教師工會正、副理事長每週只上4節課,由縣府全額支付代課費。

2. 『雲林縣』由縣府支付教師工會或教師會會務人員每週共32節代課費用,由工會自行分配。

3. 『台南市』由政府每週核給至少60~80節代課費用,由工會自行分配。

4. 『新竹市』教師工會理事長、秘書長每週只上4節。另有外核准一名會務人員20節公假,代課費用由市府支付。

5. 『宜蘭縣』由縣府支付18節代課費用交由工會自行運用。

6. 『南投縣』正、副理事長各減16節文宣部主任減4節,減課費用均由市府支付。

7. 『澎湖縣』由縣府每年補助教師()10萬元,理事長每週授課4節,代課費由縣府支付。

8.『台北市』正、副理事長及會務人員均依據教育部522日及626日的公文核給公假,並全額支付代課費用。

9.『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市長指示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市府教育處與勞工處出席協調會務假經費,允諾40節的相關費用由市府編列支應。會務假由學校認定,惟目前仍等市府主計單位簽核,但會務假都已確定.

10.『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台中市』教育產業工會兩會由市府,依據教育部522日及626日的公文核給公假,並全額支付正、副理事長及會務人員,代課費用。

11.『宜蘭縣』理事長林清松(為全教總會務人員)每週僅授課4(由全教總支付代課費)。其餘每月由縣府提供18節代課費,由工會自行分配。

12.『連江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每週只上4節,代課費用由學校支付。

 

以上共13縣市工會由縣市政府補助全額或部份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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