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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18 下午 08:45:04
【2013/04/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新聞稿】國中教師超額辦法修訂--桃園縣政府應審慎因應,不應橫柴入灶,倉卒上路! 桃園縣教育局將於本週五(4/19)召開局務會議,預計將國中教師超額辦法做重大修正,本會今日(4/17)遞送不同意見書至教育局中教科,希望桃園縣教育局不應橫柴入灶! 此項修正過程匆促草率,且不曾徵詢基層教師意見,也沒有召開公聽會,明年103年國中教師將面臨一波大超額,此項修改勢必造成校園紛爭! ●●【新聞稿】桃園縣政府應審慎因應,不應橫柴入灶,倉卒上路!●● ========================================================================== 桃園縣政府應審慎因應,不應橫柴入灶,倉卒上路!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反對修訂「桃園縣國中教師超額介聘實施要點」第八點之理由
一、程序不合法:此條文涉及變更超額教師權益問題,不應倉卒過關,應按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聽取基層教師民意 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桃園縣國中教師超額介聘實施要點第八點新增「未選擇回原校服務者,視同一般教師介聘,不保留介聘前積分。」,已涉及變更超額教師權益問題,卻未依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徵詢基層教師意見,若倉卒過關,明顯程序未盡周延且不合法!
二、內容不合理:此條文之結果將製造校園更多糾紛,「積分歸零」等於懲罰未回原校之超額教師,回原校的超額教師將因此陷入不斷超額的輪迴當中,形同將超額老師當球踢! (一) 從超額教師的權益來看,超額教師原本就是被動而非主動要異動學校,因此,只要介聘成功,原有積分就應保留,此權益不應因「學校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有出缺」被剝奪。 (二) 就超額學校而言,預估當年度新生班級數、退休教師缺額、縣內外介聘成功之教師缺額,都是影響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出缺的因素,同時也是超額學校在五月份提報超額教師,當時無法可掌握的變因。若以無法掌控因素來懲罰超額教師(不保留積分),顯然是搞錯對象且有失公允。 (三) 若以「保留積分」來控制超額學校的缺額,將造成超額教師即使在五月介聘成功,但存在當年七月底之前是否回原校的不確定性,即使回原校在明年度五月至七月底之間,又將再一次輪迴超額介聘的噩夢。 (四) 在是否能「保留積分」的限制下,顯然學校教師在提報超額前會因先後排序將製造一波波紛爭,而學校因超額教師的不確定,也將會造成師資不穩定之亂象。 (五) 教育局要徹底解決國中超額教師問題(比照國小介聘),一定要精準掌控各校缺額,若超額介聘的作業時間訂在新生報到、新生班級數確定後,在各校缺額透明公開條件下,超額學校提報缺額將更明確,衍生的問題亦可迎刃而解。 (六) 原條文是尊重超額介聘成功教師之意願,而新增「未選擇回原校服務者,視同一般教師介聘,不保留介聘前積分。」,用意是以「保留積分」來強迫超額教師回原校,恐怕造成「超額教師」陷入來回、不斷超額的泥淖!
以下案例輔助說明:
甲校今年因減2班,需超額4名教師,依積分高低分別為A師、B師、C師、D師(此4師積分為全校最低4名)。後因新生報到,實際只減1班,有2名超額教師可選擇回原校。
◎狀況一:4名教師皆表示願回原校,依【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八點(修正草案),A師、B師回原校,積分保留,C師、D師超額至新校,因不回原校,所以積分歸零。對A師、B師來說,雖然回原校,但此時2人積分仍然是全校最低2名,隔年如再發生超額,A師、B師勢必再超額。
◎狀況二:A師不願回原校,B師、C師、D師願回原校,依【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八點(修正草案),A師為一般介聘至新校,積分歸零。B師、C師回原校,積分保留。D師超額至新校,因不在原校,所以積分歸零。。對A、D師來說,因被視為一般介聘,介聘後積分歸零,到新校後積分又是最低,如果新校隔年減班超額,A師勢必得再超額。
◎狀況三:乙校接收來自甲校超額老師C師、D師及丙校超額老師E師,其中,因為甲校有一名教師縣外介聘成功,又有缺額開出,於是,C師回原校,積分保留,D師沒有回原校所以積分歸零,此時,尚在乙校之D師、E師卻因為非個人可控制之原校出缺否而有積分保留或歸零的極大落差,明顯不公平!
◎狀況四:乙校接收之E師,因丙校沒有缺額開出,所以積分保留,並受不再被減班超額之保障,但D師因原校開缺,沒有回原校所以積分歸零,乙校若隔年減班超額,顯然D師將會繼續在超額的輪迴中打轉!
綜合以上,A師即使回原校,但在校積分將從原倒數第4低,變成倒數第1低,在此制度下,A師隨時都得面臨超額的考驗,這樣不是變相在懲罰A師嗎?
桃園縣教育局修正桃園縣國中教師超額介聘實施要點第八點,新增「未選擇回原校服務者,視同一般教師介聘,不保留介聘前積分。」本會呼籲應按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廣徵基層教師意見,尤其是明年即將面臨ㄧ波國中教師大超額(教育局預估將減3000位國一生源),桃園縣政府應審慎因應,不應橫柴入灶,倉卒上路!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2.4.17 ●●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草案)●●
============================================================================================== 97 年4月2日府教創字第0970102537號函修訂 102年4月○日府教中自第1020000000號函修訂 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不受聘約期限的限制。前曾因非自願而經減班介聘現職之教師以不再受減班介聘為原則,但本人願意或學校事實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各校教評會對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本縣其他各校服務。 三、各校超額教師之認定,應依據國民中學班級數與所需各科教師員額參考數,參酌學校班級數、教師兼行政職務、年資、積分等因素,提報超額教師名單。 四、為維護留職停薪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之權益,須留職停薪教師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並提出復職申請者,學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可納入超額教師名單。 五、因學區劃分而減班之超額教師優先辦理介聘。 六、超額教師應親自填寫縣內介聘申請表,並依科別、積分高低、志願依序以電腦介聘方式辦理。未依規定繕填積分表者,由原服務學校核算其積分送聯服小組審查,依科別、積分高低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當事人不得異議。 七、各科缺額無法容納超額教師時,另協調原超額學校,提報有缺可供介聘之超額教師名單。 八、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該校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未選擇回原校服務者,視同一般教師介聘,不保留介聘前積分。 九、超額教師介聘至他校後,積分予以保留。爾後(含當年度)可依其意願申請縣內及外縣市介聘作業,介聘成功後,則不保留介聘前原校之積分。 十、對初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請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即時回報本縣聯服小組,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十一、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服務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18 下午 08:47:35
【2013/04/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議報告】「桃園縣102年度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暨甄選籌備會」會議報告 時間:102年4月10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 地點:桃園國中仁愛樓3樓 主持人: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林長光偉 本會出席代表:羅焜榮(副理事長)、莊景旭老師(專業發展部) 報告人:羅焜榮(副理事長) 一、本年度介聘甄選作業重要的變更: 「國中教師介聘甄選聯服小組」推估今年(102)代理教師,參加介聘人數將比去年低(去年實際介聘17名),且作業時程不符學校實務需求,故建議今年不受理委託辦理代理教師甄選介聘。 二、本次通過的議案:(相關資料請參閱「桃園縣102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甄選網」) 1.「有關本縣102年委託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甄選工作申請書」。 2.修訂「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八點,原條文後增列「未選擇回原校服務者,視同一般教師介聘,不保留介聘前積分。」 會議詢問:修訂第八點是否指介聘成功之教師,表達其意願申請回原學校後卻未選擇回原學校,而不保留其積分? 林科長回應:正好相反。 三、本會建議: 1. 依據「國中小介聘甄選實施要點」第一階段是進行超額介聘,第二階段才進行一般介聘,建議比照國小介聘,在第一次只進行超額介聘,以免有不公平的現象,例如,缺額較少的第一次介聘,可能積分較高的教師介聘至志願較後的學校,而第二次缺額較多,積分較低的教師卻可介聘至志願較前的學校的情形。 林科長回應:有關介聘作業重大變動應提前討論,今年作業時程不宜更改。 2. 建議比照國小介聘,介聘委員會或小組會議邀請本會代表參加,本會能及時提供建議較好。 林科長回應:有關教師介聘議題,邀請工會代表參加,教師甄選依照以往則不邀請。 3.建議聯服小組決議之重要共同規範,例如,對等開缺原則,能依據資訊公開原則,將決議公告於介聘網頁上。 林科長回應:請先將今年介聘作業時程公告於網頁上。 後記:增列「未選擇回原校服務者,視同一般教師介聘,不保留介聘前積分。」將對超額教師權益有相當大的影響,從超額教師介聘原本就是被動調動的角度來看,超額教師積分可以保留才是合理的,而新的修正對於原學校有出缺時未選擇回原校,介聘前積分不保留,將產生一些爭議,因為學校的缺額一定無法精準計算(退休教師缺額問題、新生班級數問題),故勢必造成學校及超額教師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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