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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3/4/17 下午 08:46:52

桃園縣政府應審慎因應,不應橫柴入灶,倉卒上路!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反對修訂

「桃園縣國中教師超額介聘實施要點」第八點之理由

 

一、程序不合法:此條文涉及變更超額教師權益問題,不應倉卒過關,應按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聽取基層教師民意

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桃園縣國中教師超額介聘實施要點第八點新增「未選擇回原校服務者,視同一般教師介聘,不保留介聘前積分。」,已涉及變更超額教師權益問題,卻未依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徵詢基層教師意見,若倉卒過關,明顯程序未盡周延且不合法!

 

二、內容不合理:此條文之結果將製造校園更多糾紛,「積分歸零」等於懲罰未回原校之超額教師,回原校的超額教師將因此陷入不斷超額的輪迴當中,形同將超額老師當球踢!

(一) 從超額教師的權益來看,超額教師原本就是被動而非主動要異動學校,因此,只要介聘成功,原有積分就應保留,此權益不應因「學校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有出缺」被剝奪。

(二) 就超額學校而言,預估當年度新生班級數、退休教師缺額、縣內外介聘成功之教師缺額,都是影響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出缺的因素,同時也是超額學校在五月份提報超額教師,當時無法可掌握的變因。若以無法掌控因素來懲罰超額教師(不保留積分),顯然是搞錯對象且有失公允。

(三) 若以「保留積分」來控制超額學校的缺額,將造成超額教師即使在五月介聘成功,但存在當年七月底之前是否回原校的不確定性,即使回原校在明年度五月至七月底之間,又將再一次輪迴超額介聘的噩夢。

(四) 在是否能「保留積分」的限制下,顯然學校教師在提報超額前會因先後排序將製造一波波紛爭,而學校因超額教師的不確定,也將會造成師資不穩定之亂象。

(五) 教育局要徹底解決國中超額教師問題(比照國小介聘),一定要精準掌控各校缺額,若超額介聘的作業時間訂在新生報到、新生班級數確定後,在各校缺額透明公開條件下,超額學校提報缺額將更明確,衍生的問題亦可迎刃而解。

(六) 原條文是尊重超額介聘成功教師之意願,而新增「未選擇回原校服務者,視同一般教師介聘,不保留介聘前積分。」,用意是以「保留積分」來強迫超額教師回原校,恐怕造成「超額教師」陷入來回、不斷超額的泥淖!

 

以下案例輔助說明:

甲校今年因減2班,需超額4名教師,依積分高低分別為A師、B師、C師、D(4師積分為全校最低4)。後因新生報到,實際只減1班,有2名超額教師可選擇回原校。

◎狀況一:4名教師皆表示願回原校,依【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八點(修正草案)A師、B師回原校,積分保留,C師、D師超額至新校,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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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校,所以積分歸零。對A師、B師來說,雖然回原校,但此時2人積分仍然是全校最低2名,隔年如再發生超額,A師、B師勢必再超額。

 

◎狀況二:A師不願回原校,B師、C師、D師願回原校,依【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八點(修正草案)A師為一般介聘至新校,積分歸零。B師、C師回原校,積分保留。D師超額至新校,因不在原校,所以積分歸零。。對AD師來說,因被視為一般介聘,介聘後積分歸零,到新校後積分又是最低,如果新校隔年減班超額,A師勢必得再超額。

 

◎狀況三:乙校接收來自甲校超額老師C師、D師及丙校超額老師E師,其中,因為甲校有一名教師縣外介聘成功,又有缺額開出,於是,C師回原校,積分保留,D師沒有回原校所以積分歸零,此時,尚在乙校之D師、E師卻因為非個人可控制之原校出缺否而有積分保留或歸零的極大落差,明顯不公平!

 

◎狀況四:乙校接收之E師,因丙校沒有缺額開出,所以積分保留,並受不再被減班超額之保障,但D師因原校開缺,沒有回原校所以積分歸零,乙校若隔年減班超額,顯然D師將會繼續在超額的輪迴中打轉!

 

綜合以上,A師即使回原校,但在校積分將從原倒數第4低,變成倒數第1低,在此制度下,A師隨時都得面臨超額的考驗,這樣不是變相在懲罰A師嗎?

 

桃園縣教育局修正桃園縣國中教師超額介聘實施要點第八點,新增「未選擇回原校服務者,視同一般教師介聘,不保留介聘前積分。」本會呼籲應按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廣徵基層教師意見,尤其是明年即將面臨ㄧ波國中教師大超額(教育局預估將減3000位國一生源),桃園縣政府應審慎因應,不應橫柴入灶,倉卒上路!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2.4.17

 

 

 

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修正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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