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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修訂】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修正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九點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教師權益,疏解教師糾紛,促進校園和諧,依教育部訂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設置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教師不服本會申訴決定者,得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三、 本會受理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之申訴案件。 四、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或本府教育局聘任一人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廿一人,由本縣縣長就教師、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本府行政人員中聘兼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由本縣縣長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六、 評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之實際需要召開之。 七、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開會時除本府兼任委員外,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暨差旅費或兼職費,撰擬評議決定書得支給費用。 八、 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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