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新竹縣的二月可退 桃園縣呢?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0437 )
作者︰test 我在新竹縣的舊同事,今年二月一日兩夫妻年滿五十,一起退休了。 我想請問:只住隔壁的桃園縣為何辦不到? 請工會幫幫忙,讓大家在職的能夠安心上班,屆齡的能夠全身而退。
作者︰test 聽說桃園縣有公文核准可退! 當然是工會調查有符合資格且提出申請由工會行文縣政府者
作者︰test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傳 真:03-2811996 電 話:03-2811588 聯 絡 人:羅焜榮、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5號 附件: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摘錄) 二、桃園縣政府101年5月3日府人給字第1010108843號函 三、申請102年2月1日自願退休名冊 主旨:本會受理張金珍等七位教師向 貴府申請102年2月1 日自願退休之陳情乙案,請 查照見復。 說明: 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附件一)第3條第1項「學校教職員有下列 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 職滿二十五年者。…」,已明訂學校教職員本身之退休請求權,而主 管機關僅得就申請退休之教職員是否符合該條例所定「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任職滿二十五年」之要件加以審查;同條例第4-1 條「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 以 件,即得自願申請在 二、依據 貴府101年5月3日府人給字第1010108843號函件(附件二) ,請各機關學校辦理申請102年退休登記,並要求依「說明事項」填 報退休申請表,其中說明三之(二)符合自願退休表:…4、為兼顧 本縣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運作正常等,校長及教師申 請退休日應以102年8月1日為原則。意即102年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之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日已被限制於102年 三、本會受理會員張金珍等七位(附件三)符合102年2月1日退休條件 者,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請 貴府核予102年 四、副本抄送張金珍等七位教師查照。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李漢中律師、北門國小 理事長 彭如玉
作者︰test
作者︰test 就是照程序來 縣府皮皮不給你退 到大家等八月一日一起退 所以從去年 都是工會行文施壓表達關切依法行政 這兩年才有二月一日可退 當然是希望縣府有自知之明... 工會當然不是萬能 別模糊釐清事實真相 縣府的觀念 不予苟同
作者︰test 樓上說的完全正確! 我就是那原2/1可退,被縣府強迫到2/8才准退的受害者之一。 桃園縣府很不尊重當事人的生涯規劃與法令的規定,硬是曲解法令,恣意亂為,這兩年都是公會出面,縣府才勉為其難依法行政。 縣府通常會照顧兼行政者,尤其是主任與校長,在他們眼裡這些稱為主管的人,是官,才值得尊重。基層老師就像縣府的最底層科員,是被管理者,是低階者,不能有自己的想法與聲音,也不需尊重。
作者︰test 抱歉,是到8月1日才退,非2/8退。 當年因此而打亂我所有的規劃,影響甚鉅。
作者︰test
作者︰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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