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羅焜榮 e-mail:loapple.ami@msa.hinet.net
本會以「列席」身分出席「桃園縣九十五年度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以下是當天會議的紀錄:
時間: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
地點:桃園縣立八德國中圖書室
教育局廖副局長:員額控管仍然是以保障現有教師為優先,在超額處理要先作好規劃。
學管課劉課長: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協調楊梅高中增2班普通班,龍潭農工增1班普通班,以紓解桃園縣的升學壓力
案由一的決議—通過「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曁「國民中學教師甄試聯合服務委員會」,委員由本縣各國中校長擔任。
案由二的決議—通過「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委員名單」曁「國民中學教師甄試聯合服務委員會委員名單」。
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委員除教育局及相關局室名列指導委員外,有委託的學校校長為委員(除過嶺國中外共有六十所國中委託)。
甄試聯合服務委員會委員除教育局及相關局室名列指導委員外,共有六十一所國中校長為委員。
案由三的決議—通過「桃園縣95年度國中教師介聘甄試委託辦理統計表」。
今年除過嶺國中外全部60所國中都委託辦理,新設校的部分先委託,若未設校屆時再公告,瑞塘分校今年確定不招生且將作獨立處理,目前公文處理中。
案由四的決議—通過「桃園縣95年度國中教師介聘、甄試聯合服務委員會組織表」。
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組織︰除教育局及相關局室名列指導委員外,分登記組17人,介聘組16人,電腦組8人,總務組11人,場地組9人。
甄試聯合服務委員會組織︰除教育局及相關局室名列指導委員外,分登記組21人,甄選組10人,介聘組11人,電腦組8人,總務組11人,場地組18人。
案由五的決議—通過「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遷調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修正案→修正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二款。
修正後︰二、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等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並須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以書面方式即時回報本縣聯服會,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本會建議︰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資訊公開原則與維護教師權益,在總則第八條、本府為協助各校處理超額教師介聘及公費合格教師分發作業應充分掌握各校教師缺額,且各校不得匿缺不報。加上在三日前公告各校缺額。
仁和國中羅校長︰超額學校事先協調是較重要的部分,要先協調當時超額學校及附近學校的缺額。國中因新生未報到及升學因素影響缺額無法全部知道。
副局長︰超額教師的工作權要給予保障,介聘前半個月先處理以免影響介聘當天的作業。
劉課長︰國小畢業生還未拿到畢業證書,學校在報到上有一些行政作業上的困難,缺額較難掌握,因此超額在介聘前半個月先開行政協調會議處理,以克服缺額難掌控的技術問題。
案由六的決議—通過「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介聘作業實施要點」修正案→修正實施要點第十條與刪除附註。
修正後︰十、對初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請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於介聘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即時回報本縣聯服會,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附註: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是故,對於完成介聘再經教評會審查(口試、試教),不能勝任工作者,應依本要點第十條辦理。
案由七的決議—通過「桃園縣九十五年度辦理國民中學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志願表、申請表」。
案由八的決議—通過「桃園縣九十五年度辦理國中教師介聘分發作業時程表」。
為配合與台北縣甄選時間一致,甄選時程暫不提列。
八德國中於校長︰甄選時間不同時,報名人數會無法掌控
劉課長︰台北縣今年筆試在七月五日,口試、試教在七月十三日。中部四縣市(台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筆試在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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